元宵节、国庆期间小礼品代发2元,企业不仅为员工收到春节礼物,还经常因业务需要向客户送礼,或者作为促销活动提供礼品。 部分门店会收到“网上红包”,开展促销业务。 我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而作为消费者的你一定也关心,如果店家给我发红包、节日礼物,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与“礼品”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近期受到广泛关注,下面我们就来好好聊一聊吧!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常见情况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扣等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 例如,通信公司在个人订购手机时向个人提供免费通话费和上网费,或者免费赠送带有通话功能的手机。
2、关于客户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契税的征收和免征
消费积分回馈礼物VS额外中奖抽奖
1、企业按消费积分向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人,将额外提供抽奖机会。 个人所得奖金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可见,对于同一“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顾客,如果从商店获取赠品的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也会不同!
3. 在这些情况下,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促销、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公司外部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聚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公司外部个人赠送礼品。 个人取得的赠与收入,按照“偶尔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预估个人所得税税率。 但消费券、现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需要强调的一个条件是,向“公司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所以要注意与公司的员工福利区分开来!
尖端
1.关于网络红包
上述“网络红包”不仅包括现金网络红包,还包括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优惠券等各种非现金网络红包。 从性质上看,企业收到的网络红包也是一种“礼物”。 对于具有彩票性质的企业收到的网络红包,中奖个人应作为“意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小礼品代发2元,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扣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收取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同学之间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 所以大家放心,叔叔、同学互相赠送的礼物(包括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关于计税价格
在上述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赠送的赠与属于自产产品(服务)的,按照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服务); 它是外部购买的产品。 (服务),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实际购买商品(服务)的价格确定。
好吧,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常见的应税和免税节日礼物。 作为企业(商店),如果您赠送的礼物涉及个人所得税,请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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