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公司发福利,会计却犯了难:如何做账务处理?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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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公司发福利,会计却犯了难:如何做账务处理?大型商场小艾财税(一般纳税人)中秋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购买指定品牌一箱酒赠送一盒月饼,该酒和月饼的对外销售价公司在超市购买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150张,其中发放给职工100张用于采购月饼等节日用品,赠送给客户50张作为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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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一】买月饼做集体福利

该公司订购了100盒月饼用于中秋晚会品尝,并获得厂家专用发票,金额为3万元,增值税为3900元。

1、会计处理:

购买时:

借用:库存商品30000件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3900

贷款:银行存款33900

发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3900

信用证:库存30,000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900

期末计提职工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33,900

贷:应付职工工资 33,900

2、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3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进项税额转出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表2)》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

3、企业所得税:不视为销售额,33900元纳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依据: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资产权属发生变化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按照规定应视为资产。 收入由销售额决定。 由于为集体福利而购买的物品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视为销售。

B、《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4、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A、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于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回复中指出,集体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的福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解读。目前,对集体享有、不可分割、不量化到个人的非现金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税。

【场景二】自产月饼用于集体福利

中秋晚会上,公司使用了100盒自产月饼进行品尝。 这批月饼的生产成本为2.8万元,市场价为3万元。

1、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1900

贷方:库存商品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

期末计提职工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31,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1,900

2、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元,消耗材料等投入项允许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为销售商品。

3、企业所得税:资产所有权仍属于企业,不视为出售; 31900元纳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依据:相同情况1

4、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相同情况1

为员工发放月饼

【场景三】购买月饼分发给员工(含退休人员)

为了庆祝中秋节,公司订购了100盒月饼分发给员工,并从厂家取得了金额3万元的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3900元。

1、会计处理:同情况1

2、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3900元。

依据:相同情况1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3万元,同时视同销售成本3万元; 3.39万元纳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视同销售收入人民币3万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提基数。

依据: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用货物、财产、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目的,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职工报酬或福利是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资产,不进行内部处置。 ,收入按规定确定为销售额。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广告费、业务推广费和其他费用,企业其销售(营业)收入应当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4、个人所得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各类个人所得的范围作出了解释:“(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工作而获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职务或者就业有关的收入。” 同时,第十条还提到:“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不得按规定领取退休工资或奖金。 除养老金外,从原雇主处取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实物等,不属于《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免税的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取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原单位人员扣除成本扣除标准后,应归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月饼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场景四】自制月饼发放给员工

为庆祝中秋节,公司向员工发放了100盒自产月饼。 这批月饼的生产成本为2.8万元,市场价为3万元。

1、会计处理:

发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39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3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28000

贷方:库存商品28,000

期末计提职工福利时:

借:管理费等——福利费33900

贷:应付职工工资 33,900

2、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元,耗材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依据:相同情况2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同时视同销售成本28,000元; 视同销售收入3万元用于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基数; 3.39万元纳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依据:情况三相同

4、个人所得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情况三相同

免费月饼

【场景五】自产月饼送给顾客

为庆祝中秋节,公司生产了1000盒月饼作为礼物送给顾客。 生产成本180万元,市场价200万元。

1、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6

贷:库存商品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

2、增值税:按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26万元,消耗材料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工业单位和个人无偿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货物。商品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商品的,视为销售商品。

注:报税时,由于赠品不开具发票,因此“未开发票”栏目应填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并核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申报。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80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用于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基数; 业务招待费206万元按规定限额扣除; 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依据: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交换非货币资产,用货物、财产、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目的,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广告费用、业务推广费用等,其销售(业务)收入应当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收入。

C、《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营业额的5%。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4号, 2019年)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在广告等活动中向单位外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在年会、研讨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 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按照“意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优惠券等带有价格折扣或者企业给予折扣的礼品除外。

【场景六】购买月饼送给顾客

为庆祝中秋节,该公司订购了100盒月饼作为礼品送给客户,并获得厂家专用发票,金额为3万元,增值税为3900元。

1、会计处理:

购买时:

借用:库存商品30,000件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3900

贷款:银行存款33900

给予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3,900

信用:库存30,000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

2、增值税:销售时计提销项税3900元,进项税额3900元允许抵扣。

依据:同样情况五

注意:购买商品作为礼物送给顾客时,最关心的是如何处理增值税。 由于赠送客户礼品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用,若视为个人消费,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输入应转出; 如果被视为礼物,则应视为销售。 笔者认为,赠送礼品时,企业并不是最终消费者,增值税需要转嫁到下游,应按销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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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3万元,同时视同销售成本3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3万元用于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基数; 业务招待费中的人民币33,900元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同样情况五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依据:同样情况五

新的自然人税管系统扣缴客户增加了偶发所得汇总申报选项。 企业随机向不特定对象赠送礼物或派发红包时,无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个人申报可汇总偶发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下:

【场景七】自制月饼捐赠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9月16日,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福利院捐赠1000箱自产月饼。 这批月饼的生产成本为4万元,不含税公允价格为5万元; 同时,公司向贫困地区捐赠2000盒月饼。 这批月饼的生产成本为8万元,外购原材料进项税额为1.5万元。 含税合理价格为10万元。 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为20万元。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限额扣除4.65

----满减9.5

贷:库存商品 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

2、增值税:捐赠福利院月饼产出6500元代发实物礼品包,捐赠扶贫地区月饼投入15000元。

向定点扶贫地区捐赠月饼申请表填写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附件(1)

增值税申报表附件(2)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产、委托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视为销售货物。 。

二、关于扶贫物资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者采购的物品,或者直接无偿捐赠给单位和个人。定点扶贫地区的个人,免征增值税。 税。

C、《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3、企业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往年捐赠结转等)

A、首先分析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收入增加1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减少1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增加15万元—12万元。

B、重新分析捐赠业务:定点扶贫地区捐赠9.5万元可全额扣除。

福利院慈善捐赠扣除限额=20×12%=24000元

实际捐款=46500元

当年超标:4.65-2.4=22500元,可在未来三年内结转扣除。

C、视同销售收入15万元,增加广告费和招待费的计提基数限额。

依据: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扶贫办):2019年1月起自2022年12月31日起,企业利用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省级)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在定点扶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实际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和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公益性社会组织(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占年度利润总额12%以上的部分予以扣除。 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场景八】买一送一

小爱财税(一般纳税人)中秋节期间在某大型商场举办大型促销活动。 购买指定品牌酒一盒,即可获赠月饼一盒。 酒、月饼对外销售价格

(含税价格)分别为2000元和200元,成本分别为1500元和100元。 (假设税率为17%)

1、会计处理

借款:银行存款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酒1554

——月饼15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酒1500

——月饼100

信用:库存商品-酒1500

——月饼100

2、增值税:不是免费赠品,不适用视同销售的规定。 可以视为捆绑销售或实物折扣。销项税额为2000/1.17×17%=290.6元

发票应按如下方式开具:

依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折价销售货物,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价金额的,可以按折价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体积。 纳税人采用折扣销售商品,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 这意味着,如果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标注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则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同一发票“金额”栏未注明折扣金额,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3.企业所得税:礼品不视为视同销售。 月饼售价170.94元(不含税),无需缴纳所得税。 而是按照两种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销售总额,确认各项目的销售收入。 ,即1709.40元(2000/1.17)分解为:

白酒收入=1709.40×1709.40÷(1709.4+170.94)=1554(元)

月饼收入=1709.40×170.94÷(1709.4+170.94)=155.4(元)

同时,两种产品的相应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送一的组合方式销售自有商品无偿赠与等,不视为捐赠,其总额应当按照各项目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目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确认为各项目的销售收入。

4、个人所得税:无需代扣代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性展览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向个人赠送礼品: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扣等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的; (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如通信企业向购买手机的个人免费赠送电话费和上网费,或者免费赠送带有通话功能的手机等(三)企业按消费积分向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个人赠送礼品。

月饼营销

【场景9】自产月饼营销

为了扩大市场影响力,中秋节前,该公司推出了自己生产的月饼赠送给市民。 该批产品成本为18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不含税)。

1、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 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 206

贷:库存商品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

2、增值税:按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26万元,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基础:轻微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80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用于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基数; 广告费206万元,并按规定限额扣除业务推广费; 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使用资产进行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4号, 2019年)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在广告等活动中向单位外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在年会、研讨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 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按照“意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优惠券等带有价格折扣或者企业给予折扣的礼品除外。

凭充值卡免费送月饼

【场景10】充值送月饼

上图是我最近看到的一家火锅店的营销广告:充值500元送一盒月饼。 假设月饼的市场价格为100元。

1、会计处理:

A、充电时:

借款:银行存款500

贷方:预付款/合同负债 500

此时充值卡上显示的金额为600元,因此面值与实际价格的比例=500/600=83.33%。

B、月饼刷100元时,实际刷金额=100.00*83.33%=83.33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83.33

贷:其他业务收入 73.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58

C、消费者以后去商店购物时,如果服务消费为400元,则实际刷卡金额=400.00*83.33%=333.32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333.3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4.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35

2、增值税:充值时全额开具“预付卡销售及充值”500元非应税普通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卡销售企业(以下统称“销售方”、“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付款,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商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和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01《预付卡销售、充值》),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企业所得税:月饼的采购成本应计入其他经营成本,经会计确认的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基础:轻微

4、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加促销展览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向个人赠送礼品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属于以下任何情况下的礼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A.企业出售商品(产品),并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为个人提供服务;

B.企业在出售商品(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时提供礼物。 例如,通讯公司在购买手机时向个人提供免费的电话和互联网访问费,或者通过电话免费提供手机;

C.企业根据消费点提供礼物,这些累积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

购物卡期间发行

[方案11]向员工和客户发行购物卡

为了庆祝中期节日,该公司从超市购买了150张,面值为1,000元的购物卡,其中100份是向员工购买月饼和其他度假供应的员工,并将50张赠送给客户作为礼物。

1.会计处理

购买卡时

发给员工时:

向客户赠送时:

借贷:管理费用 - 商业娱乐费用50,000

贷款:预付50,000

2.增值税:发行时不被视为销售; 获取由超市发行的普通发票,其产品名称“预付费卡销售和补给”(601),并用“无税”填写发票税率列。

基础:“国家管理局对试点税收计划中的多个征收和管理问题的税收宣布”(2016年第53号税收公告,第53号税务公告),第3款,第1款:单轮卡发行企业或卡出售企业出售单用卡片,或接受通过从单用户卡持有人中充电而无需支付增值税而获得的预先资金。 销售商可以按照法规向购买者和充电者发行普通增值税发票,但不允许发行特殊的增值税发票。

-----这张照片来自税务机

3.公司所得税:分配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支付后,将把它们视为福利费(员工部分)和商业娱乐费用(客户部分),这些费用在公司所得税之前受到有限扣除。

基础:稍微

4.个人所得税:支付给雇员的部分被计算为工资和工资; 支付给客户的部分被计算为个人所得税,作为“意外收入”。

基础:A。第1款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修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州议会第600号命令):工资和工资收入是指工资,薪水和个人因任命或工作而获得的工资。 奖金,年终工资增加,劳动股息,津贴,补贴以及与办公室或就业有关的其他收入。

B.“企业财政部的通知加强员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Caiqi [2009] No. 242)规定,企业员工福利费用包括以下现金补贴和非货币集体福利:第2条的最后一段还澄清说代发实物礼品包,企业向员工发出的节日补贴以及未统一提供的每月午餐补贴应包括在总工资管理中。

中期音乐节的红色信封

[方案12]在线向员工和客户发送红色信封

在公司的2020年中期节日聚会上,客人(非公司员工)可以在微信上扫描QR码,以便随机接收微信红信封。 吴先生获得了800元的微信红信封。 同时,该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向该部门的每个员工分发了目标的1,000元信封,总计100,000元。

1.会计处理:省略

2.公司所得税:800元人民币的扣除额限额,用于商业娱乐费用。 不允许税前扣除该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雇员福利费用的扣除额限额包含100,000元。

3.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吴先生,根据“附带收入”项目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项目的宣布和国家税收的税收征税”第3条(财政部和州政府第74号公告税收,2019年)规定:企业随机进行业务促销,广告和其他活动。 向单位外的个人提供礼物(包括在线红色信封),并在年度会议,研讨会,庆祝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外部的个人捐赠礼物,个人获得的礼物收入应根据“附带收入”计算物品缴纳个人所得税。

B.对于该单位的雇员,他们在2019年第74号公告中不符合“随机”和“本单元之外”的两个条件,应根据“工资和工资”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 物品。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规”的第8条规定,工资和工资收入是指工资,工资,奖金,年终薪金增加,劳动股息,津贴,补贴,补贴和其他与就业有关的福利或个人收到的工作。 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收入。 因此,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向员工发行的红色信封是“有针对性的红色信封”,应包括在当前期间的应税收入中,并且应根据“工资和工资和工资”的税款类别支付个人所得税薪资收入”,公司将扣留并汇款。

另请注意:由企业分发并被个人用来购买商品(产品)或企业服务的非现金在线红色信封包括各种消费优惠券,优惠券,优惠券,优惠券等,以及由于个人购买当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金额时,企业返回的现金在线红色信封是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服务提供的价格折扣或折扣,并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后节日费用付款

[方案13]假期费用现金付款

为了庆祝中后期,该公司给了100名员工中的每一个度假津贴800元。

1.会计处理(省略)

2.公司所得税:纳入福利费的标准限额不超过工资和工资的14%。

3.个人所得税:全部金额包含在本月的薪水中,并由公司扣留和支付。

资料来源'Pinshuge Xiaoai Finance and Taxation 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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