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存在赠送礼品的问题。 新年将至,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爱情谊可想而知。 如何在赠送礼品的过程中规避税务风险确实是企业应该关注的问题。
礼品业务加工通常涉及三种税种:增值税、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不过,笔者觉得,我们还应该注意礼物的类别或用途。 是否属于一次性消费礼品(如烟、酒、茶等)? 是否有其他礼品(例如工艺品或其他非一次性消耗品)用于社交聚会、促销等?
增值税
任何种类或目的的礼品均应视为销售并需缴纳增值税。 其新政策的基础是:
《增值税暂行细则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发实物礼品包,视为销售货物。
关于视同销售价格,条例已规定,企业外购货物代发实物礼品包,如果企业没有同类商品同期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照合并计税价格计算进项税额。
综合计税价格=外包成本X(1+成本收益率)
除应税消费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外,成本收益率为10%。
对于外包礼品是否还能抵扣,存在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礼品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礼品的用途和增值税的原则来考虑。
《增值税暂行细则》第十条规定,购进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其销项税额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同时,《增值税暂行细则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细则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社交、酒类消费。消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社交饮品等的礼品不能扣除。 这也可以从VAT的设计原理上得到印证,因为VAT的链条是中断的。 。 但如果礼品用于促销目的,则应予以扣除。
关于赠与问题,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明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交换非货币资产,以货物、财产、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雇员福利,或收入以分配等为目的,应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提供服务。”
礼物是非货币资产。 同时,由于礼品通常不是公司自己生产的,而是需要按照市场价格从市场上采购,然后用于筹款,因此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
但是,所得税的核定销售价格和增值税的核定销售价格是不同的。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桂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强调,“属于委外采购的资产”,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处置时的价格确定。因此,出售资产不会产生用于所得税目的的收益。
公司一次性消费品以外的赠品如能贴上公司LOGO,可作为促销费用处理,从而提高税后支付比例。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个人取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由提供赠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这里的个人都是单位以外的个人。 但在实际工作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比较困难的,通常只是企业的责任。 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税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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